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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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6
法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应遵循“一事不再理”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对当事人和人民法院具有既判力,如果当事人的争议已经生效判决确定,当事人不得在就该争议提起诉讼,而“一事不再理”中的“一事”指向的是当事人要求法院处理的法律关系。本案中,双方就本案涉诉的民间借贷关系,S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3日做出(2021)晋0602刑初2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书中所述:“34、借王某1260000元,后归还140000元,案发前还有120000元未归还”,与本案查明事实一致,并判决如下:“三、诈骗各被害人的数额,依法退赔。”本案与该案标的物同一,且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故原告王某1属于重复起诉,本案属于“一事不再理”情形。
【瀛台律师论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