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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蚂蚁花呗?构成盗窃罪!

2022-07-25

【案件回放】

2020年3月2日16时,被告人杨某某在J市上海城恒隆商务中心内,利用帮助王某办理网贷之机,伙同郭玉峰(另案处理)使用王某手机支付某扫描陆勇某的收款码,并谎称代办网贷需要输入支付密码,由王某输入支付密码后,窃得其支付某花呗内的5800元。被告人杨某某分得5600元,郭玉峰分得200元。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瀛台律师论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已退出违法所得,且有悔罪表现,故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结合J市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时考虑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给予其一定的考验期限。



【瀛台律师提醒】

蚂蚁花呗的发行机构并非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因此,蚂蚁花呗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冒用他人蚂蚁花呗的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蚂蚁花呗具备信用卡的表观功能,根据花呗用户服务合同约定,冒用他人蚂蚁花呗购物或套现的行为,无需重新签订合同,责任由账户本人负担,因此,冒用他人蚂蚁花呗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或贷款诈骗罪。冒用他人蚂蚁花呗的行为,在手段上具有隐秘性,直接获取他人蚂蚁花呗账户上财产,因此,该行为符合盗窃罪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特征,应认定为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