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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抚养费适用执行时效吗?

2022-07-25

【案件回放】

贾某与李某诉讼离婚,法院判决:准许二人离婚;婚生女跟随贾某生活,李某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200元;共有财产轿车一辆归李某所有,李某支付贾某车款10万元。2021年12月,贾某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执行以下内容:李某支付车款10万元;支付自2015年1月至2021年12月共计84个月的抚养费10.08万元;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执行过程中,李某提出异议,称本案民事判决书所涉支付贾某车款10万元,已超过执行时效,应裁定撤销该执行事项;抚养费部分未超过执行时效的期间应为2019年12月之后,故申请法院裁定变更该执行事项。

经法院审查,本案民事判决书的生效时间为2015年1月8日。本案在异议审查过程中,经承办法官与当事人沟通,异议人李某表示愿意支付抚养费。

法院认为,贾某于2021年12月1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已经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二年申请执行期间。贾某称其中途催要过款项,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其申请不存在执行时效中断的情形。贾某要求李某支付车款10万元及该款项迟延履行金的请求,已超过两年的申请执行时效,应裁定不予执行。

 

瀛台律师论法】


关于贾某申请执行自2015年1月起的抚养费,法院认为,抚养费属于具有财产利益内容的身份权请求权,事关公序良俗和人的基本生存权利,是对未成年子女等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96条规定,抚养费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为充分保障未成年子女利益,应裁定予以执行贾某该项请求。

法院最终裁定:贾某要求李某向其支付车款10万元及迟延履行金的执行申请不予执行;要求李某向其支付自2015年1月至2021年12月共计84个月的抚养费10.08万元及迟延履行金的执行申请继续予以执行。


瀛台律师提醒】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民法典规定诉讼时效的意义,是为了促使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稳定财产关系、方便证据搜集。基于对不同保护利益的衡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96条规定,支付抚养费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