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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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2
【案件回放】
沈xx于2003年1月1日与xx镇xx村民委员会签订合同书,xx村凌河南涝洼地鱼塘30年的承包经营权,面积7000平方米,合计10.5亩。2004年7月30日,取得辽宁省xx市相关部门颁发的第C0015号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沈xx又自行开发10亩鱼塘,共计20亩鱼塘,沈xx投入巨资兴建鱼塘的堤坝、进排水设施等建筑物和附着物并种植了树木,一直进行鱼类的养殖和垂钓业务。由于xx市南站广场项目建设的需要,xx市相关部门在2019年末,在没有告知、没有协商,没有委托评估,没有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以填埋的方式对沈xx的部分鱼塘组织实施了征收,导致进排水设施被掩埋、剩余的水面被污染,养殖的池鱼被呛死,用于遮阴的树木被砍伐。剩余的鱼塘的水体也不能从事养殖鱼类,变成死塘。剩余承包期还有13年。
沈xx取得xx市相关部门通过xx村村委会支付5000元小部分死鱼补偿款外,没有得到《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应有公平、合理补偿,xx市相关部门没有得到沈xx原有生活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xx市相关部门为南站广场项目组织实施的征用沈xx承包的鱼塘,与沈xx依法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判令xx市相关部门支付征收补偿款。
后经法院审理,依法作出判决xx市相关部门应履行对沈xx所承包的涉案鱼塘作出补偿安置决定的法定职责。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本案中,xx市相关部门虽在安置公告中规定以xx市xx街道办事处为主体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安置协议,但依据前述法律规定,对地上物的征收均应由市、县相关部门负责。因此,在沈xx未能与xx市xx街道办事处就征收涉案鱼塘一事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xx市相关部门具有对沈xx所承包的被征用涉案鱼塘进行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应对沈xx的申请作出涉案鱼塘补偿安置决定。

【瀛台律师提醒】
行政机关征收村民土地应先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另外,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村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