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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性出借信用卡,借款合同有效吗?

2022-07-21

【案件回放】

郭某和赵某系恋爱关系,赵某提出,因生意周转需要,想要借用郭某的信用卡,郭某出于信任,将自己名下一张额度2万余元的信用卡借予赵某使用,赵某也按期足额归还透支款。数月后,赵某以同样理由又向郭某借了另一张额度3万余元的信用卡。但在出借第二张信用卡后一个月,赵某就不再按时归还透支款。为此,郭某向赵某不断催款,并要求归还信用卡。同时,由于担心自身征信受到影响,郭某只得每月按最低还款额度先行归还透支款。催讨期间,赵某由于无力还款,向郭某出具了一张借条,并最终归还了两张信用卡。但由于赵某始终未将透支款悉数归还,迫于压力,郭某自行向银行偿还了全部透支款及相应逾期利息。后郭某诉至法院,要求赵某归还借款5万余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在案证据,赵某以借用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的形式向郭某借款属实。但郭某将自己信用卡借予赵某刷卡使用,属规避金融监管,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转贷,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因合同无效,赵某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经审核双方聊天记录、刷卡记录等证据,经核算,赵某应向郭某返还透支款3.6万余元。关于郭某主张的信用卡利息,因郭某出借信用卡的行为违反金融管理法规,对导致双方借贷合同无效负有过错。同时,郭某作为信用卡的持有人,对透支款及利息负有还款义务,但郭某怠于收回信用卡,迟延履行对银行的还款义务,由此产生的利息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最终,法院对于郭某要求赵某承担信用卡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


  瀛台律师提醒】

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而信用卡额度范围内的资金并不是持卡人的自有资金,出借信用卡不能等同于出借资金。将信用卡出借他人使用的行为,违反了《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的规定,将直接导致发卡银行无法对授信风险进行评估和管理,增加了信用卡被恶意透支、形成不良信贷的风险,进而影响金融信用环境、妨害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由此形成的民间借贷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