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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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0
【案件回放】
2017年1月,罗某在某汽车经销商处购置了一辆轿车,花费人民币共十五万元。一年过去,罗某计划换一辆新车,于是将此车转让给他人,然而罗某在办理过户登记时,却发现车辆发动机的编号与购车发票上记录的发动机号不符,于是罗某遂找经销商进行协商,后交涉未果,罗某遂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认为,经销商的行为构成欺诈,遂依法判处被告退还罗某购车款项,并支付购车款三倍的赔偿款。
【律师论法】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本案中,经销商对于其所销售的车辆具有检查义务,不得已不知情为由,对车辆发动机号等重要信息进行更换,故本案中的经销商故意隐瞒车辆发动机被更换的事实,故属于欺诈,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法院遂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
经营者若在销售过程中故意隐瞒有关商品重要信息,致使消费者受误导而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构成欺诈,应依法“退一赔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