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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迁房与征迁所报面积存在误差,未支付相应退款,该怎么办?

2022-07-20

【案件回放】

xxx村整体拆迁改造过程中,xx乡相关部门于2012年9月19日和王某签订了607号协议,载明“王某位于xxx村的被拆迁房屋证载面积200㎡,无证面积30.41㎡,回迁置换安置房一套面积约130㎡;对于未置换部分的补偿中,有证部分按2380元/㎡,共计补偿16.66万元,无证部分按400元/㎡,共计补偿1.21万元;被拆迁房屋的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5.02万元;临时安置补助费对产权置换部分(130㎡)以10元/㎡支付24个月(以交房时间为准),补偿3.12万元。xx乡相关部门共计应补偿王某26.02万元。协议签订后,王某履行了交出被拆迁房屋的义务,但xx乡相关部门未按照协议支付王某补偿款;2016年1月10日,王某签字确认并领取了一套面积为119.96㎡的房屋钥匙,该面积比607号协议确定的面积少10.04㎡。

因回迁安置房面积与征迁时居民所报户型面积(即协议中的回迁安置面积)存在误差,有关部门在交房前作出了会议纪要,明确xxx村回迁安置时居民所挑选的面积小于征迁时居民所报户型面积时,其面积差按3380元/㎡的标准退款,王某所在的xxx村属于此种情况的其他居民均已领取了相应的退款。而王某并未领到,为了维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xx乡相关部门全面履行王某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支付相应的补偿款。后经审理,法院依法作出判决,xx乡相关部门向王某支付拆迁补偿款31.46万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

本案中,xx乡相关部门在协议履行过程中,仅仅是于2016年1月10日向王某支付了一套119.96㎡的房屋,而对于协议约定的26.02万元补偿款及超过24个月后的临时安置补助费、10.04㎡面积差退款一直未予支付,属于未全面完整履行协议。xx乡相关部门应全面完整履行协议,支付王某拆迁补偿款,该拆迁补偿款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607号协议确定26.02万元;第二部分是最终选房时面积差退款,该面积为10.04㎡,按3380元/㎡的标准,共3.39万元;第三部分是后续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因607号协议仅约定了24个月即从2012年9月19日至2014年9月18日的补助费,但xx乡相关部门向王某交付住房的时间是2016年1月10日,从2014年9月19日至交房之日(15个月23天)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虽在607号协议中没有约定,但因仍存在未交房的临时安置问题,需要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适用协议中的约定,计2.0万元。上述款项合计31.46万元。

 

【瀛台律师提醒】

因实现村庄整体拆迁改造,乡相关部门与村民签订拆迁协议,属于行政协议,协议的双方应全面、完整履行。如果村民已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而行政机关未履行,村民有权利通过司法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