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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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8
【案件回放】
2021年11月18日,文某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与对向温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交通事故。由于文某系无证驾驶无牌车辆,且违反禁止标线指示驶入对向车道,交警部门认定文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温某的小型客车在汽车修理厂维修,花去修理费1.6万元。文某认为温某的小型客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应当由保险公司支付车辆修理费。经多次协商无果,保险公司向汽车修理厂全额支付了维修费。之后,保险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文某赔偿已支付的车辆损失保险金。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支持了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本案中的保险事故,系文某损害温某车辆而发生。按照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温某赔偿了损失后,有权在其赔偿金额范围内,“替代”温某向文某请求赔偿。
【瀛台律师提醒】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驾驶要文明,为人要诚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