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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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8
【案件回放】
2019年4月的一天,祝某某与柳某某因房屋权属问题发生争执。在抓扯过程中,祝某某向柳某某头部打了一巴掌,导致柳某某受伤。此后,柳某某住院治疗39天,产生医疗费17000余元。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柳某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祝某某赔偿各项损失98000余元。祝某某对治疗合理性提出异议,申请进行鉴定。后经鉴定机构鉴定,柳某某合理的住院时间为10天,10天后的住院医疗费均为不合理费用。人民法院经审理,根据双方过错程度,认定祝某某对柳某某的损失承担90%的赔偿责任。在对柳某某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进行合理认定的基础上,最终判决祝某某赔偿柳某某各项损失9500余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本案中,祝某某用手打了柳某某头部,造成柳某某受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柳某某未能理智对待纠纷,具有一定的过错,可以减轻祝某某的责任,故人民法院认定祝某某对柳某某的损失承担90%的赔偿责任。但对超出必要性和合理性范围的医疗费,由柳某某自行承担。
【瀛台律师提醒】
判决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是公正的具体表现。对超出必要性和合理性的费用不予支持,也是公正的内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