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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给男友转账买车,车辆属于共有吗?

2022-07-18

【案件回放】

王某和郭某曾是男女朋友。在双方恋爱期间,郭某通过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了一辆轿车,车辆登记在郭某名下。恋爱时,两人你侬我侬,既在生活中互相关心,也在经济上互相扶持。两人互有转账,其中王某转给郭某的金额近10万元,郭某转账给王某的金额有13万余元。后来,两人因性格不合而分手。王某用备用钥匙将郭某的车辆开走,拒不归还,并主张自己转账给郭某的款项,被郭某用于了支付车辆的按揭贷款,所以,车辆属于两人共有。郭某无奈之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理后,判令王某向郭某返还车辆。

 

瀛台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中,在王某和郭某恋爱期间,双方没有共同购买车辆的意思表示,车辆系郭某自行购买,并且登记在郭某名下。王某主张转账的款项被郭某用于支付车辆的按揭贷款,不能证明案涉车辆是双方的共同财产。两人之间的经济纠纷,王某可另行主张权利,但其占有案涉车辆属于无权占有。

瀛台律师提醒】

恋爱时,双方之间总是不想分的太清楚。分手后,总是很难分的清楚。好聚好散,既需要情感上的理性,也需要司法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