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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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5
【案件回放】
某日,钱某无证驾驶一辆无牌照的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不慎撞上甲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在该路段上设置的挡土墙,后导致钱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严重后果,经鉴定,钱某为八级伤残。钱某认为甲中心并未在该挡土墙上设置警示标识且并未设置其他安全措施,故应当对其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后经法院审理认为,虽然该中心并未尽到安全提醒义务,但钱某自身无证驾驶,具有一定的过错,故法院依法判处钱某对自己的损失承担主要过错责任,被告甲中心承担百分之二十的次要过错责任。
【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本案中,钱某无证驾驶无牌照的摩托车,不慎撞上了甲公路建设养护中心设置的挡土墙,造成车辆损毁、钱某受伤的后果,故钱某以甲中心未设立警示标志为由将甲中心诉至法院要求甲中心进行赔偿。然而钱某自身无证驾驶,具有重大的过错责任,且其自身在驾驶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当对自己的损失承担主要过错责任,故法院遂依法判决钱某自身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责任,甲公司对钱某的损失承担百分之二十的赔偿责任。

【律师提醒】
无证驾驶无牌照的车辆违反了交通法规,具有重大的危险性,若自己在驾驶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受到损害的,自身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