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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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4
【案件回放】
2020年12月,贾某购买了甲地山场的杂木计划采伐,然而贾某虽然支付了相应的款项,但其并未办理林木采伐证。后贾某在甲地雇佣当地的村民帮其在该山场进行采伐,后将采伐所得的木材销售外外地的木材公司。后贾某滥伐林木的行为被当地村民举报,贾某主动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鉴定,贾某采伐当地林木面积达十余亩,采伐林木立木蓄积五十立方米,后贾某缴纳了补植复绿费。经法院审理认为,贾某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法院遂依法判处贾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贾某计划采伐甲地山场的杂木,然而其虽然缴纳相应的费用,却在并未办理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雇佣当地村民在山场中进行砍伐并销售木材,导致当地森林资源破坏。故贾某的行为属于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其他林木,数量较大,构成滥伐林木罪。但贾某到案后主动认罪认罚并积极缴纳了补植复绿费,法院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宣告缓刑,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提醒】
采伐林木应当遵守《森林法》的相关规定,在获取行政许可的情况下依法砍伐,否则可能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