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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所:”不当适用从重处罚条款?显失公正!

2020-12-19

不当适用从重处罚条款?显失公正!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经某省海洋与渔业厅、财政厅批准,某市建设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渔业产业项目,该项目的现场施工由某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2009年11月,冷某和同村部分村民到该项目施工现场以拦车等方式阻碍正常施工。某市公安局接到报警后及时赶到现场并对事实经过进行了调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冷某拘留十二日。

 

冷某不服某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向某市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某市公安局对其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某法院经审理判决变更某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改为给予冷某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 

【律师论法】

本案争议焦点为行政机关在相对人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情况下,对其适用从重处罚条款作出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行为是否违法,应否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聚众扰乱单位秩序的首要分子可以加重处罚;公安机关在对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应做到错罚相当,所谓错罚相当是指行政机关在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处罚时应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违法情节、造成的后果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而确定适用行政处罚的方式。

如果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对实施扰乱单位秩序而没有聚众情节的行为人适用加重处罚,则属于错罚不当。但如果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主要证据确凿,对违法行为的定性和处罚条款适用正确,仅错误适用了法律、法规中有关从重处罚条款的,该错罚不当行为并不影响行政处罚的成立,而是影响错罚是否相当。故此种情况系行政处罚决定显失公正。

 

本案中,某市公安局依职权对冷某扰乱单位秩序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在无相关证据证明的情况下,认定冷某有聚众情节,系聚众扰乱单位秩序的首要分子,错误适用了从重处罚条款,故法院对该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行为予以变更。

【律师提醒】

公安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的治安行政处罚行为虽然认定事实清楚,主要证据确凿,但其作出处罚决定时并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具有从重处罚情节,而不当适用从重处罚条款的,属于错罚不相称,属于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情形。法院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该行政处罚行为应判决变更,而不是确认违法或判决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