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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规定任意解除,违约需赔偿!

2022-07-14

【案件回放】

20198月,林某和甲公司签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由林某处理甲公司的报废钢材,后林某按照合同的约定给付给了甲公司保证金,然而在林某来到现场进行切割钢材的过程中,不慎发生意外,导致甲公司的一名员工受伤。于是甲公司以合同中约定的“在切割钢材的过程中,安全责任由林某承担”为由,单方面解除了双方的合同,后将该公司的报废钢材出售给他人。后林某将甲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经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构成违约,遂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林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本案中,林某与甲公司签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由林某处理甲公司的报废钢材,并且约定了若在钢材切割过程中发生意外,应当由林某承担安全责任。然而在安全事故出现之后,林某对甲公司的员工积极赔偿,但甲公司仍然单方解除合同。由于合同并无规定出现安全事故后,另一方享有约定解除权,故甲公司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提醒】

在合同中对约定解除权若有条款规范的,应当明确指出,若双方存在争议时应当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以免不必要的纠纷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