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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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3
【案件回放】
郑某是某材料公司的工作人员,为其公司提供采购工作,郑某联系了唐某为其材料公司提供建材,后双方保持稳定合作关系。然而由于该材料公司经营不善,故截止2019年7月,该材料公司拖欠唐某建材款项共计人民币十三万,于是郑某向唐某出具了一张欠条,在欠条中表明了郑某将在2019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拖欠的建材款项。然而随着该材料公司的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该公司倒闭,故唐某起诉要求解除双方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后经法院审理,判决支持了原告唐某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本案中,郑某作为材料公司的采购人员,向唐某采购建材,但由于公司经营不善,故拖欠部分建材款项。后郑某与唐某协商,向唐某出具一张欠条,表明愿意负担欠条上所载明的欠款和利息。后该公司经营恶化,公司倒闭,导致合同不能实现,故唐某要求解除双方在欠条中关于付款时间约定,要求被告支付建材款项及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故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唐某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提醒】
依法成立的合同合法有效,受到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但在实际案例中,若债权人确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中的相关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