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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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3
【案件回放】
杨某和唐某于2014年登记结婚,然而就在2015年,唐某因交通事故身亡。在唐某去世之后,唐某的父母联系到了自己的女婿杨某,表示唐某在去世前曾经向二老借款人民币十五万元,故要求杨某返还。然而杨某认为自己妻子曾经从娘家拿回来的钱,应当作为其父母给子女的赠与,故拒绝返还,于是二老无奈,将女婿杨某诉至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唐某的父母提交了银行转账证明、聊天记录等证据,用于证明借款事实,但唐某不予认可。后经法院审理认为,涉案借款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判处支持了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本案中,唐某的父母曾经转账给女儿人民币十五万元作为借款,后女儿去世,唐某的父母要求由女婿承担该笔夫妻共同债务,但女婿杨某却以对此借款并不知情为由表示拒绝。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唐某的父母举证证明借款事实,且该笔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法院依法认定该笔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并且,双方并未对借款利息和还款时间作为约定,故原告可随时要求履行还款义务,法院遂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提醒】
父母常常会对成年子女给予经济上的帮助,但父母给子女的转账并不能完全认定为无偿赠与,还需要证据的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