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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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2
【案件回放】
童某是某中学的一位中学生,某日,其驾驶一辆电动自行车上学,然而在其驾驶的过程中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林某发生碰撞,造成两辆电动车受损、二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后经当地交通大队进行事故认定,童某在道路上逆行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故童某应当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后林某将童某及童某的家人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认为,童某未满十六岁驾驶电动车行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应当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后依法判决童某的监护人赔偿原告损失共计人民币二十万元。
【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本案中,未满十六周岁的童某驾驶电动车行驶在道路上,与林某所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导致二人受伤、二车受损的严重后果。后林某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花费高额医疗费,遂将童某及其监护人诉至法院。童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故法院遂依法判决童某的监护人赔偿原告损失,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提醒】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规定,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驾驶电动车,请遵守交通规则,以免酿成悲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