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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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2
【案件回放】
王xx有房屋104平方米坐落于xx市xx街xx里,房屋登记用途为住宅,并有16.83平方米简易房,王xx在此经营xx市Y美术社。2019年10月21日,xx市相关部门作出《征收决定》,决定对xx市xx路西侧、北四道街南侧、xx路东侧区域内的房屋实施征收,房屋征收主体为xx市相关部门,房屋征收及实施部门为xx市相关部门房屋征收办公室,签约期限为2019年10月22日至2022年1月22日。而王xx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在签约期限内与xx市相关部门并未达成补偿协议。同年10月25日,xx市相关部门房屋征收办公室作出《关于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公告》,xx市相关部门没有举证证明曾要求王xx选择评估机构。11月20日,xx市相关部门房屋征收办公室向王xx送达了分户评估报告,但送达回证标注为拒签。该分户评估报告只有评估单位xxxx房地产土地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印章,无评估师签字。
后xx市相关部门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送达王xx。该补偿决定依据xxxx房地产土地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分户评估报告》,对申请人房屋实施征收的补偿方式、补偿金额、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面积、搬迁方式及搬迁费等事项作出补偿决定。王xx认为,评估价格都低于现行市场正常价格,对其显失公平,因此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撤销xx市相关部门作出的补偿决定,重新计算。庭审中,xx市相关部门辩称,其有权作出该征收补偿决定,依法随机选定的评估机构对王xx的房屋评估程序合法,且王xx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均未向其提出复核申请应予认定。经法院审理,依法作出判决,撤销xx市相关部门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责令其重新作出补偿决定。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应当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字。
本案中,xx市相关部门对于王xx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依据的《分户评估报告》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违反了上述规定。在程序上,xx市相关部门不能证明告知了王xx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程序违法。因此,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应予撤销重作。

【瀛台律师提醒】
评估报告包含很多重要内容,没有估价师的签字,该评估报告可能是无效的。因此,在拿到评估报告后,一定要看是否有评估师的亲笔签字。另外,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字,也就是说,有印章还要有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