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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在病房内受伤,医院为何无需赔偿?

2022-07-11

【案件回放】

小童是一名四岁的儿童,20191月的某日,小童随着自己的父母来到医院看望自己的爷爷,其父母将小童放在病房的陪护椅上玩耍,然而由于小童活泼好动,从陪护椅子上站起,导致椅子翻落,小童的手指被椅子夹伤。后小童被送往当地的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指骨骨折,且鉴定为十级伤残。小童的父母认为医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以小童的名义将医院诉至法院,要求法院赔偿小童受伤的损失,后经法院审理,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中,小童陪同父母在病房中看望爷爷,然而在其坐在儿童陪护椅上时由于站起导致椅子翻落,后小童的手指被椅子夹住致使受伤,经诊断为指骨骨折,且鉴定为十级伤残,小童的父母遂以小童的名义将该医院诉至法院。然而该医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举证证明了其在病房内张贴了陪护椅使用指南,且陪护椅属于安全合格产品,故医院举证证明其尽到了相应的提示义务,法院遂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提醒】

对于看望病人的陪护人员,不应当苛求医院尽到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家长在监护的过程中应当尽到监护职责,以免儿童意外受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