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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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1
【案件回放】
黎某因与余某的合同纠纷将余某诉至法院,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余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黎某欠款二十万余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但在该判决生效后,余某并未履行生效判决,甚至将其名下的房产过户登记给他人,导致该判决无法执行。经法院审理认为,余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遂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余某有期徒刑一年。
【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案中,黎某和余某因合同纠纷涉诉,后法院作出判决,要求余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黎某欠款二十万余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但余某并未按期履行生效判决,反而将其名下的房产过户登记给他人,并将卖房所得的款项转移至他人名下,导致法院无法执行该生效判决。故余某的行为属于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遂根据余某具体的犯罪事实和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提醒】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影响了国家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可能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