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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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8
【案件回放】
xx县房屋系项xx合法财产,2020年7月21日,大量人员未出示任何手续便强制将项xx房屋拆除。后项xx以xx县相关部门为强拆主体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在该案答辩中xx县相关部门称项xx已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并在证据中提供了案涉《台州市xx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协议》(以下简称《安置补偿协议》)。项xx未曾见过该份协议,也不知是何人冒名签署了案涉协议。项xx认为,这是赤裸裸的违法操作和暗箱操作,严重侵害了项xx的合法权益。
xx县相关部门负责xx水库移民安置的组织实施,对移民安置区内发生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负主要责任。故xx县相关部门系本案适格被告。xx县xx镇相关部门作为具体实施单位签订的涉案安置补偿协议,应视为受xx县相关部门委托。综上,项xx请求撤销xx县相关部门委托xx县xx镇相关部门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经法院审理,认为涉案《安置补偿协议》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明显不当,依法予以撤销。故依法判决撤销《台州市xx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协议》。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移民安置规划的组织实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行政协议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当事人因行政协议取得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判决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判决折价补偿。因被告的原因导致行政协议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予以赔偿。
本案中,xx县相关部门作为xx水库工程移民的补偿安置主体,在补偿安置工作中应当查明被征收土地及房屋的权属情况,确定被征收人,并与被征收人协商补偿安置事宜。xx县相关部门确认案涉房屋的权利人为项xx户,其应与项xx或该户内成年家属就补偿安置签订协议。xx县相关部门称涉案《安置补偿协议》系项xx委托案外人所签,但xx县相关部门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存在该委托事实。且对于该代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行为,项xx明确表示拒绝。
【瀛台律师提醒】
在征收土地及房屋过程中,签署安置补偿协议是最重要的一大环节,因为决定着最终的补偿数额。但该协议不能被代签,如果被代签了应及时找专业的拆迁律师,寻求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