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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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7
【案件回放】
文某和田某是同一个单位的同事,后二人发展恋爱关系并登记结婚,婚后二人育有一女名为文某某。然而在2013年,二人感情急转直下,后约定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婚生女文某某由田某抚养,文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六百元直到女儿年满十八岁止。然而在2019年,文某却发现前妻田某将女儿文某某更名为田某某,于是文某以此为由拒绝继续支付女儿的抚养费,后田某以女儿的名义将文某诉至法院,要求文某继续支付女儿的抚养费。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本案中,文某和田某离婚之后,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女文某由母亲田某直接抚养,文某按月支付给女儿抚养费直至女儿年满十八岁。然而文某在发现女儿更改姓氏和母亲田某姓之后,就拒绝支付抚养费用。依据我国法律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有权要求父母给付扶养费,故田某不得以女儿改姓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法院遂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
子女改姓的行为并不能成为未直接抚养子女依法拒绝承担抚养义务的理由,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父母具有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