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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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6
【案件回放】
2020年8月的某日,陈某在某车站搭乘一辆客车,该客车为某客运公司进行营运,在驾驶至某路段时,由于路况较差且司机车速较快,导致车辆在落差处发生抖动,于是乘客陈某在乘坐过程中从座位上跌倒,导致其腰椎受伤。后陈某被送往当地医院接受住院治疗,且经鉴定为伤残十级。陈某因与客运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将该客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客运公司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十万元。后经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与该客运公司存在客运合同关系,故客运公司对陈某受到的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遂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本案中,陈某乘坐某客运公司运营的客车车辆,后由于驾驶员驾驶过程中车速较快,导致车辆在地面落差处剧烈震荡,从而导致陈某腰椎受伤的严重后果,且经鉴定为伤残十级。陈某与该客运公司心存客运合同法律关系,该合同合法有效、受到法律保护,该客运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故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由客运公司承担陈某所受损害的赔偿责任。

【瀛台律师提醒】
承运人有义务将乘客安全送到目的地,若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意外,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