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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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6
【案件回放】
黄爷爷年事已高,且其膝下无子,故对自己的养老问题十分焦虑。2019年2月,黄某听闻当地要新建养老院,于是来到养老院附近进行咨询。后黄某在附近遇见一人自称是该公司董事长的朱某,朱某表示若黄爷爷能借钱给该公司作为养老院的兴建资金,就能获得入住的优先名额。后朱某以该公司名义与黄爷爷签订借款合同,朱某作为担保人,且在该合同中加盖了公司的公章。然而借款到期后,朱某却并未及时还款,后黄爷爷来到该公司协商,该公司却告知朱某曾经是该公司董事长,但早已离职,黄爷爷遂将该公司与朱某诉至法院。后经法院审理认为,朱某用公司公章向黄爷爷借款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遂判决该公司承担还款义务,朱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本案中,朱某作为该公司的前任董事长以及前任法定代表人,其以该公司的名义与黄爷爷签订借款合同,在借款合同中加盖了该公司的公章并以朱某个人名义进行担保,黄爷爷有理由相信朱某有代理权,故朱某代该公司与黄爷爷签订的合同有效,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故该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还款义务,朱某也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且由于未约定保证形式,故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若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仍实施代理行为,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