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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所:超龄人员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受伤不属工伤?

2020-12-19

超龄人员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受伤不属工伤?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汪某,女,1964年3月20日出生,系某公司职工。2018年8月201时20分左右,汪某在公司工作后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汪某无责任。汪某受伤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汪某向某某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某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汪某为工伤。

某公司不服起诉至某法院,认为公司依法履行了为员工申报缴纳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义务。汪某受伤时已经年满53周岁,已超过退休年龄,国家法律规定女性职工超过50周岁不能再申报缴纳社会保险,那么超过50周岁的女性职工就不能认定工伤。

 

某法院经审理判决某公司应承担工伤主体责任。

【律师论法】

本案争议焦点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所受交通事故伤害是否属于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该条例第十四条中所规定的应予认定工伤的情形,均应属于因工作而产生。某人社局经审查后认为汪某虽然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所受交通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遂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确定由公司承担工伤主体责任,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某公司应承当工伤责任。

 

【律师提醒】

员工在下班回家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其受伤性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员工在受伤时虽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用人单位仍应承担工伤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