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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线倒塌鱼类死亡,维护公司赔偿!

2022-07-06

【案件回放】

朱某在当地承包了一个养殖鱼塘,在该鱼塘内养殖鱼类以维持生计,然而在201910月的一天,意外发生了。朱某所承包的鱼塘附近有一排电线杆,然而案发当晚,其中的一根电线杆倒塌,电线落进了朱某的鱼塘,后由于电线漏电,鱼塘内的大量鱼类被电击导致死亡和伤残。后朱某通过多方联系得知该电线杆是由甲公司进行维护管理,故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承担其承包鱼塘内鱼类死亡所造成的损失。后经法院审理,支持了原告朱某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甲公司赔偿朱某人民币十五万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中,甲公司所维护管理的电线杆发生故障,电线杆倒塌后掉入了朱某所承包的养殖鱼塘中,并由于电线漏电,导致了鱼塘内大量鱼类被电击导致死亡和伤残,故造成了朱某的损失。甲公司作为涉案电线杆的设施产权人,未及时对其电线设施进行检修和维护,并未履行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故造成了对朱某所承包鱼塘的损害,应当对朱某的相关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以及电力设备的管理人,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场所以及设备的安全性进行确认,以免意外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