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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出资?法院判决返还!

2022-07-05

【案件回放】

罗某和叶某共同出资人民币五十万元在当地设立了甲公司,后当地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验资报告,在验资报告中显示股东罗某出资人民币二十万元,股东叶某出资人民币三十万元。2014年,该公司经股东会决议,同意增加甲公司的注册资金,增资由罗某出资人民币七百万元,叶某出资人民币三百万元,后该公司就增资事宜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由当地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验资报告。然而就在不久之后,罗某却将其增加出资的金额转入了第三人的账户,甲公司认为罗某的行为侵犯了甲公司的合法权益,故将罗某诉至法院,要求罗某全额返还出资款项及利息,后经法院审理,判决支持了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罗某和叶某共同出资设立了甲公司,在公司经营的过程中,经股东会决议同意增加公司的注册资金,而增资由罗某出资人民币七百万元,叶某出资人民币三百万元。然而就在当地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验资报告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罗某却将其增加出资的款项转入了第三人的账户,故罗某的行为构成对甲公司财产权利的侵犯,故法院依法判决罗某应当返还甲公司出资款项及相应利息,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提醒】

公司的股东在履行了出资义务后,其出资的财产应当认定为公司的财产,若此将资金擅自转出,则可能构成抽逃出资,造成对公司财产权益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