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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部门没有合法拆除手续,强拆养殖场,该怎么判?

2022-07-04

【案件回放】

蔡xx在西安市xx区xx村xx号办了养殖场,从事羊的养殖。2009年3月14日,蔡xx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名称“西安xxx生态区蔡xx养殖场”。十二年后,西安xxx生态区管理委员会、西安市xx区相关部门发布《关于xx村xx村整地拆迁工作的通告》,xx村xx大道以东、袁雒村村界以南、xx西路以西、赵村村界以北,xx区xxx街道xx村的土地及地上合法的建(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拆迁人是西安xxx生态区土地储备中心,组织实施单位是拆迁指挥部。后西安xxx生态区管理委员会、西安市xx区相关部门又发布《关于成立xx村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xx村xx小组,下设xx村征地拆迁工作指挥部,xx村征地拆迁工作。

2018年3月4日,拆迁指挥部向xx村各有关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发布《通告》,要求其在5日内停止一切生产经营活动,如未关停,将依据相关规定由相关部门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同年10月15日14时许,西安市相关部门下属的西安xxx生态区管理委员会、西安xxx生态区土地储备中心、xx村征地拆迁工作指挥部,在没有通知蔡xx,没有合法拆迁手续的情况下,强制拆除其经营的养殖场。蔡xx认为,西安市相关部门强拆其养殖场的行为违反法定规定,因此,诉至法院请求西安市相关部门的强拆行为违法。庭审中,西安市相关部门辩称,蔡xx的起诉缺乏事实依据。经审理,法院作出判决,确认西安市相关部门强拆蔡xx养殖场的行政行为违法。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本案中,拆迁指挥部系西安xxx生态区管理委员会与西安市xx区相关部门设立,该指挥部不能独立承担行政责任,应由设立的行政机关为被告。上述《通告》是由西安xxx生态区管理委员会、西安市xx区相关部门发布的,西安xxx生态区管理委员会是西安市相关部门组建的派出机构,其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应由西安市相关部门承担法律责任。因此,西安市相关部门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确系其他主体实施了被诉强制拆除行为,故对西安市相关部门关于其不是本案适格被告的主张不予支持。

西安市相关部门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强制拆除行为符合《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故被诉强制拆除行为依法应予撤销。但该强制拆除行为属于事实行为,故应依法确认该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瀛台律师提醒】

行政机关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