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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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1
【案件回放】
2019年1月的某日,关某驾驶一辆洪某所有的车辆行驶在道路上,经查明,该车了挂靠在甲公司名下。关某在驾驶过程中途径某道路,此时黄某驾驶一辆摩托车行驶在道路上,由于摩托车黄某想要避开关某的货车,预判失误跳车避险,却被关某驾驶的货车碾压,当场身亡。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认定,关某对本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黄某承担次要责任。后黄某的家属将关某、洪某以及甲公司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处黄某自行承担百分之三十的责任,洪某与甲公司承担百分之七十的责任。
【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且根据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洪某雇请关某驾驶自己的货车进行运输,在雇佣活动中对他人造成损害,应当由雇主洪某承担侵权责任;而洪某作为车辆所有人,甲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的被挂靠人,且明知车辆安全技术性能不合格,故二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黄某判断事物自行跳车,法院遂酌定黄某自行承担百分之三十的责任,依法判处要求洪某和甲公司在保险理赔范围外承担赔偿责任,做出上述判决。

【律师提醒】
车祸猛于虎,在驾驶机动车的过程中一定要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切勿疏忽大意,以免酿成一生之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