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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8
连下五单再举报,不予奖励就起诉?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温某一小时内先后从五家餐馆购买冷食类食品,然后向某市监局发送五封举报信,举报五家餐馆超过许可范围经营冷食类食品。要求某市监局依法查处并按规定给予温某举报奖励。某市监局依法及时进行调查,查明温某举报行为属实,向五家餐馆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因五家餐馆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立案处理,对温某不予奖励。温某对此决定不服,向某法院起诉请求某市监局依法查处并给予其奖励。
某法院经开庭审理,判决驳回温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论法】
温某一小时内分别从五家餐馆下单,并非正常消费行为,其投诉维权是为了得到行政奖励,客观上维护了公共利益,性质上属于公益性举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项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本案中,被告对该公益性举报事项的履职查处,因其对温某合法权益没有实际影响,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对温某要求履职查处的诉讼请求裁定驳回起诉。
同时,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犯罪线索;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三举报情况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查证属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移送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判决。本案因违法行为轻微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未予立案查处,故不符合给予奖励的法定条件。
【律师提醒】
举报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是正义之举。但举报也应区分性质、分清目的。若是为谋取不法利益的恶意举报,也将严厉打击。因此,要严查“恶意举报”,分清“恶意”和“善意”的边界,在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同时,维护好市场经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