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复议机关在作决定过程中存在违法,如何判?

2022-06-30

【案件回放】

2020年7月5日,锦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向蒋x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调查通知书。7月17日,锦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锦州市xx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未出示任何证件、没有法院生效裁决、没有向蒋x送达任何书面法律文书的情况下违法强制拆除了xxx公司分给蒋x居住7年多的住房,造成蒋x合法财产严重损毁。后蒋x向锦州市相关部门提起行政复议,请求锦州市相关部门责令锦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赔偿违法强制拆除对蒋x造成的财产损失及确认锦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调查通知书、强制拆除行政行为违法。锦州市相关部门依法受理后驳回蒋x的复议请求,蒋x便将其诉至法院,请求撤销锦州市相关部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依法受理其复议申请事项并重新作出行政复议。

经审理,认为蒋x与被申请人的强制拆除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蒋x可以向锦州市相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锦州市相关部门以蒋x不是所有权人和行政相对人,其提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条件为由驳回其行政复议请求错误。故依法作出判决,撤销锦州市相关部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责令锦州市相关部门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本案中,锦州市相关部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后,于2020年9月4日作出复议答复通知书,并于9月7日将该通知书、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向被申请人锦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送达。但本案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的机关是锦州市xx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该机关不是蒋x申请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故锦州市相关部门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


 


【瀛台律师提醒】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通知书,如果超过法定期限,未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属于不作为的违法失职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遇到这种情形,申请人应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