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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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9
【案件回放】
冯某和宋某于1994年经他人介绍认识,二人在老家登记结婚,婚后二人育有一子。后冯某为了提高家庭收入,来到城市打工,而宋某为了两家老人和孩子,留在了老家照料家庭。2015年,宋某身体不适,送往当地医院进行治疗,后经诊断为心脏瓣膜病,该病需要持续服药,但由于宋某在家中照料老人和孩子,并无其他收入来源,难以维持生计,而丈夫冯某在外务工,在得知宋某患病后就不再向宋某汇款生活费,于是宋某无奈,一纸诉状将丈夫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认为,夫妻之间具有扶养义务,故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冯某按月支付宋某抚养费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本案中,冯某和宋某登记结婚后,宋某在老家照顾老人和小孩,冯某在外务工,后宋某经诊断患有心脏瓣膜病,冯某为了减少自己的负担,拒绝向妻子汇款生活费,故妻子宋某将冯某诉至法院。冯某和宋某尚在夫妻存续期间,故二人具有相互扶养的义务,而在宋某患病需要治疗的情况下,冯某作为家里唯一的收入来源,并未履行扶养义务,故宋某有请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法院遂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提醒】
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也不得“各自飞”,我国法律规定了夫妻之间具有相互扶养义务的义务,不得因为一方生活困难就拒绝履行扶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