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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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9
【案件回放】
2019年12月13日,钱x向武汉市xx区xxx街办事处(以下简称xxx街办事处)提交申请,要求xxx街办事处按照《信息公开条例》相关法律规定,主动公开对辖区内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的信息;长江大桥项目征收xx村农民集体土地的土地征收、房屋征收信息。同日,xxx街办事处收到该申请。
2020年1月13日,xxx街办事处作出《答复书》,并在xxx街办事处公示栏将《xxx街办事处2019年宅基地审核使用情况》以及《武汉市市相关部门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予以公开。关于您要求我单位主动公开的“长江大桥项目征收xx村农民集体土地的房屋征收的信息”,经查,该项信息不存在。同时,我单位向您提供《xxx街办事处2019年宅基地审核使用情况》以及《武汉市相关部门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详见附件。后钱x对该信息公开答复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xxx街办事处作出的《答复书》。
庭审中,xxx街办事处答辩称,已依法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作出的答复并无不当,钱x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经法院审理,作出判决撤销xxx街办事处于2020年1月13日作出的《答复书》;xxx街办事处在法定期限内对钱x的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本案中,钱x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为2019年12月13日,故xxx街办事处应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即2020年1月10日前予以答复,xxx街办事处于2020年1月13日作出《答复书》,并于1月14日向钱x进行送达已超过法定的答复期限,程序亦违法。
【瀛台律师提醒】
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果需要延长答复期限,应由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能超过20个工作日,否则违法。遇到这种情况,申请人应在第一时间寻求法律帮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