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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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8
【案件回放】
2019年5月,甲公司和钱某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将某店面出租给钱某作为餐饮店的经营使用,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该店面的租赁期间和租金。然而在该店面仍在租赁期间时,甲公司由和黄某签订了买卖合同,将该店面转让给黄某,后黄某支付了房款,甲公司协助黄某办理了不动产登记证。在双方签订合同期间,甲公司告知黄某该店面的出租情况并签署了相关的知情书,但不久之后,黄某却将甲公司和钱某诉至法院,要求钱某迁出店面,并要求甲公司支付至钱某迁出店面之日起的租金。后经法院审理,判决甲公司支付至钱某交付店面之日起的租金,并驳回黄某其他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三条规定:“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且根据第七百二十五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本案中,甲公司将其名下的房产出租给钱某,在租赁期间内,又和黄某签订买卖合同,将房屋出售给黄某并办理了相关登记手续。但二人签订合同期间,甲公司以书面方式告知了该店面的出租情况,黄某也表示了签字确认。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故甲公司和钱某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受到法律保护,故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而原出租人甲公司的权利义务则由租赁物的新所有权人即黄某承继。

【瀛台律师提醒】
租赁合同成立生效后,房屋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出租人,出租人可以对租赁物进行处分,转移所有权,但原出租人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