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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新贷有旧贷,金融借款谁来还?

2022-06-28

【案件回放】

甲公司和乙银行曾于20167月签订了借款合同以及保证合同,表示担保人黄某、孙某和陈某为该借款的保证人。后甲公司并未按期返还借贷款项,后甲公司和乙银行又于20179月签订了另一份借款合同,在合同中约定贷款的目的为借新贷还就旧贷,担保人黄某、孙某和陈某对此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多方因此借贷纠纷涉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黄某、孙某和陈某认为其对甲公司借新还旧的行为并不知情,故拒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决上述保证人对甲公司的新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债权人请求旧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请求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一)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相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新贷的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对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除外。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旧贷的物的担保人在登记尚未注销的情形下同意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在订立新的贷款合同前又以该担保财产为其他债权人设立担保物权,其他债权人主张其担保物权顺位优先于新贷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银行存在前后两次借贷关系,然而无论在新贷还是旧贷中,黄某、孙某以及陈某都在合同中约定了承担保证责任。根据相关法律以及司法解释的约定,若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相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故黄某、孙某以及陈某作为新贷和旧贷中的同一保证人,即使新贷的目的是为了偿还旧贷,也不会加重保证人的义务,故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若新贷的保证人与旧贷的保证人系同一人,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