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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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8
【案件回放】
孙女士三十而立,然而其却特别担心自己的婚恋问题,于是经他人介绍,在当地寻求婚介机构的帮助。2020年12月,孙女士和该婚介机构签订了服务合同,在该合同中明确约定,该婚介机构为孙女士提供安排优质男士的会面,服务期限为一个季度。后孙女士支付了一万元的服务费用,但在该服务期限内,该婚介机构仅仅给孙女士介绍了一位男士,且双方由于各种原因都并未见面,于是孙女士以该婚介机构并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为由将其诉至法院。后经法院审理,判决该婚介机构向孙女士返还相关费用以及利息。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本案中,孙女士与该婚介机构签订服务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了一万元的费用,然而该婚介机构却并未按照约定为孙女士安排相亲见面。另查明,该婚介机构在于孙女士的合同服务期满后几天即办理注销登记。孙女士和婚介机构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受到法律保护,而婚介机构逃避义务,故孙女士具有合同解除权并要求该机构承担违约责任,法院遂依法审理,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若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