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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强拆房屋,导致财产损失怎样维权?

2022-06-27

【案件回放】

钟x系西安市xx区xx村东南小区*幢30201室房屋所有权人。2018年10月31日,西安市相关部门作出《关于对自强东路北侧火车站北广场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予以征收的决定》,被征收决定的征收范围图经西安市相关部门增添修改后,钟x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在钟x既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也未收到征收补偿决定的情况下,西安市相关部门于2020年11月20日对钟x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屋内大量家具家电等财物被损毁。

钟x认为,西安市相关部门的强制拆除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导致财产损失,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便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审理,认为钟x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因此,判决确认西安市相关部门于2020年11月20日强制拆除钟x位于西安市xx区xx村东南小区*幢30201室房屋的行为违法。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本案中,钟x房屋系由西安市相关部门派出机构在对案涉房屋所在区域房屋征收过程中组织拆除,西安市相关部门应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西安市相关部门在审理过程中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实施行政强制拆除行为程序合法,且在钟x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西安市相关部门也未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情况下强制将其房屋拆除,显属违反法律规定。

 

【瀛台律师提醒】

法律明确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先补偿、后搬迁,补偿不到位不得实施强制拆除。如果征收方在未签订安置协议、未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情况下强制拆除房屋,是违法的,被征收人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等法律手段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