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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所:自家摄像头监控到与邻居家公共区,构成侵权吗?

2020-12-18

自家摄像头监控到与邻居家公共区,构成侵权吗?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臧某与潘某一、潘某二系邻居关系,潘某一、潘某二在二人房屋门外上方及阳台上方外墙处均安置了监控摄像,摄像监控的范围包括臧某阳台外侧以及共用楼梯过道,潘某一、潘某二将监控摄像画面连接到自家电脑上。臧某为此向潘某一、潘某二提出拆除摄像头的要求,但二人拒绝。

臧某以其潘某一、潘某二侵犯其隐私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潘某一、潘某二拆除其安装的摄像探头。 

潘某一、潘某二辩称:小区常有盗窃事件发生,为保财产安全遂安装摄像头,安装摄像头的摄像范围并不能拍摄到臧某的个人隐私,亦未占用公共区域。 

 

某法院经审理判决潘某一、潘X瑛拆除涉案监控摄像头。 

【律师论法】

本案中争议的焦点为行为人在其住所处安装摄像头,该摄像头的监控范围包括与其相邻居住权利人的公共区域,是否构成隐私权侵权。

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私人信息及私人生活受到法律保护,不被他人非法获取、收集、知晓、公开、侵扰的一种人格权利。

 

本案中,臧某与潘某一、潘某二系邻居关系,潘某一、潘某二为保护个人财产安全在其房屋门外上方及阳台上方外墙处安装摄像探头,该摄像头的监控范围包括了相邻权人阳台外侧以及双方共用的部分区域及门外走廊,所涉区域与权利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虽然与潘某一、潘某二有权以安装摄像探头的方式自助救济其合法权益,但应当在合理限度内行使,不得损害社会共用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因与潘某一、潘某二安装摄像探头所摄录的范围包括与臧某日常生活有密切联系的公用部分,已经超出合理限度,故应认定其侵犯了臧某的隐私权。臧某有权要求与潘某一、潘某二拆除该摄像探头。 

【律师提醒】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侵害民事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