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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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4
【案件回放】
2015年11月23日,《陕西省xx区国土资源局xx新城分局xx市国土资源局xx分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xx街xx村农用地748.19亩,建设用地46.75亩。2020年1月30日,李x向陕西省xx区xx新城管理委员会递交《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公开:建设用地46.75亩所涉及住宅用地,交通用地,特殊用地等建设用地各项地面补偿款及地附补偿款发放情况。2月25日,李x收到xx区xx新城管理委员会《信息公开告知书》。李x对此告知书不服,向xx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2020年5月29日,李x收到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xx区xx新城管理委员会作出的《信息公开告知书》,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7月4日,李x收到xx区xx新城管理委员会6月30日作出的《信息公开告知书》。李x认为,xx区xx新城管理委员会6月30日作出的《信息公开告知书》明显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请求依法判令撤销陕西省xx区xx新城管理委员会送达给李x2020年6月30日《信息公开告知书》;责令陕西省xx区xx新城管理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公开李x所申请的“建设用地46.75亩所涉及住宅用地,交通用地,特殊用地等建设用地各项用地各项地面补偿款及地附补偿款发放情况”信息。
后经审理,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撤销xx区xx新城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6月30日对李x作出的《信息公开告知书》;责令xx区xx新城管理委员会对李x的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本案中,根据上述规定,李x所申请的信息,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发放情况由设区的市级、县级行政机关及其部门予以公开,而xx区xx新城管理委员会在所做信息公开告知书中告知李x向村委会申请查询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发放情况不符合上述规定。

【瀛台律师提醒】
市级、县级行政机关是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义务的主体,理应主动公开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发放情况等相关信息,而不是由村委会公开。被征收人如果遇到类似上述案例中情形,可以通过诉讼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