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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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3
【案件回放】
熊某计划购买手机,于是其在多个电商平台进行比价,选择了某平台上的某数码产品店铺选择构成,该网店明确标注了“假一赔三”的标识,于是熊某出于对该网店内“假一赔三”标识的信任,在该店内购买了一部价值三千五百元的手机。然而熊某在收到该产品后,却觉得该手机质量粗糙且运行卡顿,后熊某委托该手机厂家对手机进行鉴定,发现其在该网店购入的手机系假冒产品,并非正品手机产品。后熊某将该网店诉至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该网店的行为构成欺诈,遂依法判决该网店退还熊某货款,并支付三倍赔偿。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本案中,熊某在某电商平台的数码产品店内购买价值三千五百元的手机一部,收到货后却发现“货不对板”,故熊某委托手机厂家鉴定,鉴定结论显示其购买的手机并非该品牌正品手机,而是假冒品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故该数码产品网店的行为属于明知产品为假冒品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而出售,构成欺诈,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进行三倍赔偿,法院遂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提醒】
经营者提供商品若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不法商家切勿“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