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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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3
【案件回放】
甲商贸有限公司从国外进口了两批冷冻水产品,叶某作为甲商贸公司的负责人,在第一批批水产品到达某港口时,叶某委托他人办理相关手续,包括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后将该批水产品发往外地进行销售。其后,第二批冷冻水产品到达港口,叶某计划将该批水产品运往乙地进行核酸检测,然而由于计划等待时间较长,于是叶某托人联系帮助办理检验检疫证明,并将第一批冷冻水产品的核酸检测报告进行修改。几个月后,当地疾控中心对该批冷冻水产进行采样,经送检发现某份新冠病毒核酸阳性样本。后经法院审理认为,叶某的行为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遂依法判处叶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本案中,叶某作为甲商贸公司的负责人,在运送冷冻水产品的过程中,并未配合检验检疫以及相关消杀活动,甚至将第一批冷冻产品的核酸检测报告进行修改,用于第二批运送冷冻产品的检疫,后导致冷冻产品流入市场,浪费了大量公共资源。故叶某的行为属于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其行为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法院遂依据其具体犯罪事实和悔罪表现,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切勿篡改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报告,否则可能致使新冠病毒有传播的危险,将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法受到刑法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