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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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2
【案件回放】
夏某是当地的一名老太太,其经常在甲小区附近走动,推一辆小推车在小区内进行流动摆摊卖菜。2020年8月的某日,夏某和往常一样推着小推车,向甲小区的居民兜售其收购的蔬果,而该小区禁止流动摆摊的行为,故该小区的保安和往常一样在发现夏某摆摊后进行劝退,以维护管理秩序。然而就在保安告知夏某让其离开之后的几分钟,夏某就突发晕倒。后保安拨打急救电话让夏某送往医院,经医院检查,夏某身患高血压、糖尿病等多种疾病,后在医院住院治疗后死亡。后夏某的家属将案发时与夏某交流的保安吴某以及该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夏某死亡所造成的各项损失费用,后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夏某在甲小区摆摊卖菜,而该小区出于对小区内卫生管理的需要对夏某摆摊的行为进行管理,故该保安吴某劝退夏某的行为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且从本案监控中显示,吴某与夏某并未激烈争吵且并未有肢体接触,而夏某具有严重的基础性疾病,故吴某以及该小区的物业公司并未实施侵权行为,且对夏某的损害后果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法院遂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提醒】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若并未实施侵权行为且无法律因果关系的,应当进行认定,不应当轻易判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