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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附属物、合法房屋被强制拆除,如何维权?

2022-06-22

【案件回放】


2019年12月4日,辽宁省朝阳市xx区相关部门作出《补偿决定书》,要求曹*在收到6号补偿决定后十五日内搬迁,逾期不搬迁,xx区相关部门将对曹*地上附属物予以清除。同年12月6日,xx区相关部门组织人员强行对曹*合法房屋予以拆除。曹*认为,xx区相关部门的强拆行为法律依据不足,违反《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严重侵害了合法权益。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xx区相关部门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庭审中,xx区相关部门辩称,其履行的征收拆迁手续正常,作出补偿决定后因重大建设项目紧急需要,对曹*地上附属物进行拆除。后经法院审理,依法作出判决,确认辽宁省朝阳市xx区相关部门2019年12月6日强制拆除曹*案涉地上附属物的行政强制行为违法。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本案中,xx区相关部门在实施强制拆除之前,未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因此,被诉强制拆除行为存在违法情形,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瀛台律师提醒】

行政机关在实施强制拆除行为之前,应事先催告、听取相对人的意见和申辩、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等行政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规定。如果被征收人遇到上述案例中的违法行为,一定要及时举报,借助法律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