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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假币来购物,贪小利构成犯罪!

2022-06-21

【案件回放】


刘大妈作为当地居民,为了降低自己的生活成本,省吃俭用。某日,其在逛市场时发现有一个鬼鬼祟祟的流动摊贩,后刘大妈和该摊贩沟通后发现该摊贩出售假币,刘大妈被假币以假乱真后在该摊贩处购买了面值百元的人民币共计五十张。此后,刘大妈在当地多个菜市场购物时使用该假币,后让菜市场的工作人员进行找零。经查明,刘大妈先后使用了假币共计五百元,后在某次使用的过程中,刘大妈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且公安机关从刘大妈的住处扣押了其他尚未使用的伪造币。经法院审理认为,刘大妈的行为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遂依法判处刘大妈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刘大妈从他人处购买假币,后在当地菜市场使用假币,并在不同菜摊使用面值为一百元人民币的假币要求摊贩找零。刘大妈在作案的过程中被警方当场抓获,且将其家中尚未使用的假币扣押。经鉴定,扣押的人民币均属于伪造假人民币,故刘大妈的行为属于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假的真不了”,切勿贪图一时侥幸使用假币,否则可能弄巧成拙,最终将受到刑法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