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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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1
【案件回放】
2016年xx县因“航电工程”对傅*的承包地及白果树进行了征收,经相关部门登记确认,傅*有138棵白果树,傅*也签字确认。2017年相关部门对个别组兑现了拆迁安置补偿,傅*所在组却未进行赔付。2020年相关部门确定按2016年的标准进行赔付,傅*的138棵白果树只赔付1275元,傅*不服,认为xx县相关部门未告知、未公布赔付补偿的标准、依据等就进行赔付,因此,为维护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xx县相关部门对傅*作出的补偿决定。
经审理,认为xx县相关部门向傅*作出的补偿决定主要证据不足,依法予以撤销并判令其重新作出补偿决定,傅*主张xx县相关部门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请求成立,予以支持。故依法作出判决,撤销xx县相关部门对傅*作出的补偿决定;责令xx县相关部门重新对傅*被征土地上的树木作出补偿决定。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二款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
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xx县相关部门虽对傅*作出补偿决定,且补偿款已打到傅*所在的村委会账上,经通知傅*领取,傅*拒绝领取,但根据xx县相关部门提供的补偿标准,可以确认xx县相关部门作出的补偿决定不符合该标准,其作出的补偿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故应撤销xx县相关部门作出的补偿决定,判令其依法重新对傅*作出补偿决定。
【瀛台律师提醒】
征收部门征收土地时,应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收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作为被征收人,如果遇到了类似的问题,一定要及时提起行政诉讼,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