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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车出事故,谁来担责?

2022-06-20

【案件回放】

林某和孙某是一对情侣,林某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但其又想驾驶机动车用以代步,于是林某以孙某的名义在当地购买了一辆小轿车,并将小轿车登记在女友孙某的名下。202010月的某日,林某驾驶该辆小轿车行驶在某路段,后不慎将路人许某撞伤,经鉴定,路人许某构成十级伤残,且经当地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此次事故应当由林某承担全部责任。后许某将林某、孙某以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经法院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范围赔偿许某九万元,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应当由林某和孙某承担连带责任。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林某并未取得此类机动车驾驶资格,于是以孙某的名义在当地购买了一辆小轿车,并将小轿车登记在女友孙某的名下。后林某在驾驶该车的过程中发生事故,将路人许某撞倒,导致许某十级伤残,且经事故责任认定,应当对此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林某虽然属于无证驾驶,孙某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进行赔偿,但保险公司在赔偿后,有权进行追偿。且孙某在明知林某并未驾驶资格的情况下,同意林某将车辆登记在自己的名下,具有过错,故其应当在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借名给他人买车具有重大风险,若明知他人没有驾驶资格仍同意他人将车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具有过错,若发生事故可能构成共同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