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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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5
【案件回放】
宋爷爷年龄较大,病痛缠身,后在卫生院因肺气肿、胸膜炎等病症收治进入县医院接受治疗,后宋爷爷的家属为其交纳了住院费。2020年5月的某日,宋爷爷向医院申请请假回家拿东西,但被医院拒绝。然而宋爷爷却在当晚自己私自离开医院。次日,查房的医生发现宋爷爷并未在病房内,于是联系了宋爷爷的家属,经宋爷爷家属多方查找,发现宋爷爷当晚在家中自缢身亡,故宋爷爷的家属认为该医院未尽到看护职责,将该医院诉至法院。后经法院审理,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中,宋爷爷在医院住院期间,请假回家被拒,于是自己从医院偷跑回家中,后自缢身亡,故宋爷爷的子女认为医院并未尽到看护职责,将该医院诉至法院。然而宋爷爷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选择自缢是其自己主动选择,故对其行为后果应当自行承担。而医院举证证明其尽到了适度的看护责任,且宋爷爷在请假被拒后私自回家,违反了医院规定,故原告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并无法律依据,法院遂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
医院对住院的病人具有看护义务,但此类看护义务并非更加严厉的“监管”义务,故在责任认定上应当保持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