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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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4
【案件回放】
丁某、侯某计划出售自己名下的房产,然而由于当地的政策,二人的购房未满年限无法出售,于是二人为了规避住房限购政策联系到了黄某,商议通过司法拍卖的方式出售房产。后三人签订了虚假合同,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并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依法审判后丁某和侯某则向法院申请执行。后当地法院执行局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虚假诉讼的情况,当地公安局立案展开调查。经法院审理认为,丁某、侯某和黄某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法院遂根据三人具体的犯罪事实,判处三人有期徒刑两年至拘役四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叁万元至一万元不等。
【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本案中,丁某、侯某的购房由于当地的政策因未满年限无法出售,于是二人联系到了黄某帮助二人通过司法拍卖的方式出售其名下房屋。于是丁某和侯某分别与黄某签订了虚假合同,在合同中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后以此为由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并在判决生效后向法院申请执行。故三人的行为属于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构成虚假诉讼罪。且本案系共同犯罪,黄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丁某、侯某属从犯,法院遂根据三人具体犯罪事实和悔罪表现,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提醒】
虚构合同、伪造债权债务关系并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妨害了司法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