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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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0
【案件回放】
罗某和刘某曾一起合伙经营某水产项目,后二人在合作期间发生纠纷,故罗某将刘某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作出判决,要求刘某返还罗某共计人民币四百五十万元。然而就在判决生效后,刘某却拒绝偿还上述款项,并且通过更换联系方式和地点、采用现金消费等手段逃避法院的强制执行。后当地法院的执行局查实刘某的某处资产,但在法院离开后,刘某却擅自将可以移动的资产进行变卖和藏匿。经法院审理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案中,罗某和刘某因经济纠纷涉诉,后经法院审理作出生效判决,要求刘某返还罗某共计人民币四百五十万元,然而在刘某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其仍然拒不履行,甚至采用更换手机方式和联系地址,现金消费等方式逃避执行,甚至将法院查封、扣押的动产擅自进行变卖。故刘某的行为属于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遂根据其具体犯罪行为和悔罪表现,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不仅仅是对自己信用的损毁,情节严重的还将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