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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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0
【案件回放】
自2021年5月,郭某擅自在其自己家的仓库内非法储存散装的柴油和汽油,并向当地的居民宣传其零售的行为。但郭某并未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以及许可的情况被当地居民得知,后居民向公安机关举报,当地民警在郭某的仓库内发现了郭某非法销售的行为,并当场查扣了郭某仓库内的汽油。经鉴定,警方在郭某仓库内查扣的汽油价值约人民币柒万元,且该批汽油经鉴定不符合标准,属于不合格。后经法院审理认为,郭某未经许可,擅自储存、销售汽油,故其行为构成危险作业罪,法院遂判处郭某有期徒刑四个月。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本案中,郭某在未经有关当地部门批准且并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在其家中的仓库内擅自储存散装的汽油销售获利,后被警方抓获并扣押涉案的汽油。且经鉴定,郭某储存、销售的柴油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存在发生事故的现实危险,故郭某的行为构成危险作业罪。但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法院遂依法从轻处罚,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未经相关许可,在其他地方擅自储存、销售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违反了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存在发生事故的现实危险,构成危险作业罪!